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91)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7.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7.1.1  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

7.1.2  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对输输粉管道要充分进行抽粉;有条件的,停用时宜对煤粉仓实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护。

7.1.3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对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1.4  当发现粉仓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投入灭火系统,防止因自燃引起粉仓爆炸。

7.1.5  根据粉仓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粉仓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7.1.6  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抗爆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

7.1.7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7.1.8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要改变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

7.1.9  定期检查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补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特别要注意仓顶板KK大梁搁置部位有无积粉死角。

7.1.10  粉仓、绞龙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粉仓要保持适当负压。

7.1.11  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和积粉。必要时可改造管路。

7.2  防止煤尘爆炸

7.2.1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7.2.2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试验时灭火剂不进入粉仓)。

7.2.3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策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