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
为了防止水电厂垮(漫)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发生,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21.1
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强化防汛抗洪责任制。汛期前应进行汛前检查,制定科学、具体、切合实际的防汛预案;汛期后应及时总结,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21.2
做好大坝安全检查、监测、维修及加固工作,确保大坝处于良好状态。对已确认的病、险坝,必须立即采取补强加固,并制定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计划。
21.3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洪工作的预见性以及电力设施防御和抵抗洪涝灾害能力。
21.3.1 火电厂防洪标准满足防御百年一遇洪水的要求,水电厂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21.3.2 汛前应做好防止水淹厂房、泵房、变电所、进厂铁(公)路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可靠防范措施;特别是地处河流附近低洼地区、水库下游地区、河谷地区的生产、生活建筑。
21.3.3 在重视防御江河洪水灾害的同时,应落实防御和抵抗上游水库垮坝及局部暴雨造成的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山地灾害的各项措施。
21.3.4 备足必要的防洪抢险器材、物资。
21.4
水电厂应按照《水电厂防汛工程检查大纲》的规定,做好汛前安全检查,明确防汛重点部位、薄弱环节。
21.5
火电厂应认真进行讯前检查,重点是防止供水泵房(含升压泵房)和厂房进水、零米以下部位和灰场的排水设施、取水泵房供电线路,以及一切可能进水的沟道的封堵。强化水电厂运行管理,必须根据批准的调度方案和防汛指挥部门的指令进行调洪方案调度,按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闸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大坝及水电站建筑物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及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保证大坝和闸门起闭设备完好。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1.6
火电厂应切实加强灰场管理,落实责任制,健全巡视检查、观测记录、请示报告制度。汛期或地震活跃期火电厂的灰场,要采取低水位运行。加强对灰场的排水(排洪)系统、坝体浸润线、坝下渗流溢出点的巡视、检查、监测工作,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及时采取措施,严防灰场跨坝造成灾害。
21.7
对影响大坝、灰坝安全和防洪渡汛的缺陷、隐患及水毁工程,应实施永久性的工程措施,优先安排奖金,抓紧进行检修、处理。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并确保工程质量。
21.8
对屋顶积灰严重的机、炉等厂房,要及时组织清理,防止除氧器排汽结冰及雨雪时厂房屋顶荷重超载而塌落。
21.9
对建成20年及以上厂房及建筑物应加强检测和维修,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当可能在短期内发生破坏性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除险加固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单位,避免建筑物运行状况恶化、结构损坏扩大,防止事故发生。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