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为了加强电网安全管理,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发生,要继续贯彻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4.1
加强和完善电网一次、二次设备建设
14.1.1 重视和加强电网规划管理,制定完善电网结构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建设结构合理的电网;对电网中的薄弱环节,应创造条件加以解决,从电网一次结构上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
14.1.2 电源点布置要合理,负荷中心地区应有必要的电源支撑。负荷中心受电要按多条通道,多个方向来进行规划和实施,每条通道输送容量占负荷中心地区最大负荷比例不宜过大,故障失去一条通道不应导致电网崩溃。同时应加强枢纽发电厂、变电所及负荷中心的无功补偿建设,防止电网发生电压崩溃事故。
14.1.3 输送通道建设要与电源建设同步完成。
14.1.4 要加强高频、母差、开关失灵等快速保护的建设。对500kV设备的主保护应实现双重化;220kV及以上环网运行线路应配置双套快速保护;新建500kV和重要的220kV厂、所的220kV母线应做到双套母差、开关失灵保护;已建500kV和重要220kV厂、所的220kV母线可逐步做到双套母差、开关失灵保护。
14.1.5 设计安装的低频减载装置和保护系统稳定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应与一次系统同步投运。大电网规划阶段应加强保电网安全稳定最后防线设置的研究,从电网结构上设计配置振荡、低频、低压等解列装置。对于存在大功率、远距离输送,采用自并励的机组,应加装电力系统稳定器(PSS)。
14.2
要强化电网运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14.2.1 严格控制主网联络线重要输电断面潮流,禁止超稳定极限运行。
14.2.2 电网运行必须按有关规定保留一定的旋转备用容量。
14.2.3 对联网运行的大区电网,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一侧发生稳定破坏事故向另一侧扩大。对重要电网(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相邻电网发生事故向重要电网扩大或恶化重要电网的安全运行状况。
14.2.4 电网内大机组配置的高频率、低频率、过压、欠压保护及振荡解列装置的定值必须经电网调度机构审定。
14.2.5 要尽可能减少电磁环网或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电网故障时引起电网稳定破坏。
14.2.6 要加强电网安全稳定最后一道防线的管理。低频减载装置和保护系统稳定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应可靠、足额投入。要从电网结构上完善振荡、低频、低压解列等装置的配置。
14.2.7 应避免枢纽厂、所的线路、母线、变压器等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要加强开关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电网故障的可靠切除。在受端系统的关键枢纽厂、所,当发生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困难时,要侧得防止保护拒动。
14.3
为了防止次同谐振,在串联补偿电容投切运行(包括串联补偿电容部分退出和各种系统运行方式)时,应注意避免与机组产生机电谐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