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问答>第一章 第五节 电力安全生产与法制

 

第五节  电力安全生产与法制

 

安全生产是电力生产秩序的必要条件,是电力经济和优质服务的前提,也是维护电力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永恒的主题。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电力事故不仅造成本企业的重大经济损失,特别严重的会造成对社会的巨大影响,不仅是经济方面的,还会涉及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并由此发生一系列的派生灾害。电力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好多方面工作,依靠社会主义法制搞好安全生产,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之一。

一、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

为了理解法制概念,有必要对什么是法律、立法机构、法律形式、法律规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作些知识性了解。

(一)法律的含义及规范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重理解。广义的法律就是泛指法。法就是国家按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宪法、法律(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罚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和不成文的法。狭义的法律就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我国的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工具。法具有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规定人们的权力和义务等四个基本特征。在国家的法律文本和法律专著中,使用“法律”一词,往往作狭义理解,而在一般文章著作中,或日常生活中,使用“法律”一词,大多作广义理解,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泛指。

法律的形式亦称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方式。在我国,法律渊源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刑法》、《民法通则》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经济合同法》、《标准化法》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如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规章、制度、决定,也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形式,有法的强制,鉴于劳动部是国务院下属综合职能部,它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法的效力;电力部、国务院下属产业主管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决定等,只在电力产业、相应产业范围内有强制力,如《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只对电力产业有强制效力;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只在相应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有法律效应。

法律规定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规范一般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规范两大类。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其他还有道德、规定、习惯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等。法律规范规定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又规定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技术规范是人们在生产初中中经验总结和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与运用,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技术规范是人们在生产实践中经验与自然规律的要求,规定人们如何使用劳动对象、生产工具、交通工具等,它包括操作规程、质量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技术规范形式上与法律规范不同,技术规范虽然其本身没有阶级性,但它的运用总是通过人们结成的一定的关系实现的,任何技术规范都用来满足或达到某种政治需要或经济目的,所以,技术规范的运用离不开一定的阶级关系。在技术发展的情况下,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要制定法规奖励创造发明,推广技术应用。国家的某些技术规范制定为法律规范,使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使技术法规成为法律内容,如《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电力技术管理法规》等。某些技术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既有助于技术规范的执行与技术的发展,又使法律规范适应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

(二)法律及其制裁

什么是违法行为呢?违法行为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指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狭义的理解,指一般违法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通常指的违法行为是从狭义上讲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律滥用权利的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例如,违反《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构成违法行为的要素是:违法必须是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人的行为必须通过思想,但单凭思想或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如不是由于主观上的过错而造成的客观危害,不属于违法行为,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等;违法必须是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违法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或者是依法设置的法人,责任能力是指有理解、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有违法行为的公民、公职人民、法人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造成国家或个人利益受到损失,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不同于道义责任,它由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国家强制性。在我国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和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根据违法行为事实,分别依据相应法律实施制裁。

我国的法律制裁可分以下几种:对于民事违法行为,给予民事制裁,主要有排除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罚款等;对于刑事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对行政违章处理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

二、法制对电力安全生产的作用

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在电力工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同样应该实行和坚持依法治电,使电力生产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上,同样应该实行和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促进电力工业协调、稳定、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个法制原则可归纳为立法、守法、执法三个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劳动保护法规就走上了正规立法道路,仅到1957年止,全国就颁布了各种劳动保护法规420各。1956年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对当时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作了法律效力的规定,极大地推动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1956年又颁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五个方面作了法律规定,简称五项规定。19973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追究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多达百种。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1993年国务院颁丰《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41995年电力部相继修订并颁发《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和《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1995年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电力部颁发了《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颁布了《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上述一些法律、法规制度和制订充分说明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完善依法治电。现在重要的问题是通过法制教育,使全体电业职工从上至下做到遵守纪守法,依法办事。

我国法制的“立法、执法、守法”三个环节是一个整体,没有立法,将无法可依,安全生产秩序将无法保障;没有守法,已经立了的法也形同虚设,也无所谓安全生产秩序;没有执法,少数违法、犯罪行为将逍遥法外,损害法律的尊严,安全生产秩序受到威胁而无法实现连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要求。在三个环节中,我们要抓住守法这一中心环节,它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有了全体职工的守法行为,才能做到安全生产。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必须执法,执法要依据法律条文规定,执法要严。所谓严,主要应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秉公执法。可以说,法制是安全生产的一种根本保证,离开法制,安全生产秩序将陷于混乱,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设备完好会失去保障,当然经济发展也将因此而受挫。

三、电力安全生产部分法规简介

电力安全生产旨在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等过程中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其的有半法规很多,现仅就部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法规简介如下:

(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简介

电力部制定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简称)《安规》)分为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三册。新颁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经修订于199191日执行;热力和机械部分对一些条款作了部分修改补充后19944月重新颁发执行。该规程是电力系统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就熟悉(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的。《安规》是长期以来电力生产初中经验乃至用血和生命换来的经验总结,是保证人身安全健康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网络的作用,严格监督贯彻执行。对认真遵守该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者应加强教育严肃处理,对造成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安全规程共十三章272条,规程对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带电作业,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维护工作,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工作,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在继电保护、仪表等二次回路上的工作,电气试验、电力电缆,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志牌和装设遮栏等作了明确规定,必须一丝不苟按规定和步骤切实履行,绝对不准弄虚作假。实践证明,以血和生命的惨痛教训换来的工作票制度和伫电验电接地线悬挂标志牌等安全技术措施,对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是切实有效的,执行这些制度和措施切不可有丝毫侥幸、麻痹、怕麻烦的思想而草率从事。

电力线路部分安全规程主要内容有:总则,线路运行和维护,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一般安全措施,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带电作业,电力电缆工作共九章239条。全部条文旨在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本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同样地,对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必须严格认真、一丝不苟贯彻执行,对倒闸操作必须正确填写操作票,做好监护工作。

热力和机械部分安全规程主要内容有总则,热力机械工作票,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锅炉设备的检修,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管道、容器的检修,公演工作,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水银工作,电焊和气焊,高处作业,起重和搬运,土石方工作,潜水工作等共十六章856条。应该说热力和机械部分的安全工作规程对锅炉设备及其附属设备从运行到维护和检修全过程的安全事项都作了说尽的规定,只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程,安全作业,确保人身安全、健康是可以实现的。此外,还专门颁发了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对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填写,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工作票的执行程序都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作票在确保安全中的作用,应该严格执行。

(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简介

电力部对原水利电力1982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建筑工程篇和架空输电线路篇作了全面修订,并将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合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自199291日起执行。该规程主要内容,第一篇通则:总则,施工现场,施工用电,防火,季节性施工,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脚手架及梯子,起重与运输,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修配加工,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第二篇建筑工程:土石方及打桩,爆破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特殊构筑物,砖石砌体及粉刷工程,拆除工程,其他施工,施工机械;第三篇热机安装:热机安装,试运转,金属检验;第四篇电气和热控:对施工人员的基本要求,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电气设备安装,母线安装,电缆,热控设备安装,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该规程共三十章1575条。

(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简介

电力部制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简称《调规》)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落实反事故措施,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最终达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原则的实现,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调规》规定,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电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到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环节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同时应认真吸取教训,改进部门不足之处。《调规》对事故、障碍的认定,事故调查及统计报告,安全考核都作了可操作的条文规定。

(四)《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简介

19922月原能源部颁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简称《二十项反措》),它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设备和管理情况的变化之后,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些事故已基本杜绝或大为减少;有些过去没有发生的事故现在发生了;有些颁发性事故仍经常发生而制定的。为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有重点地防止重大恶性事故,颁发《二十项反措》,责成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反事故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这二十项反措是:防止火灾事故,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防止汽轮机组超速损坏事故,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通流部分严重损坏和烧轴瓦事故,防止发电机、厂用电动机损坏事故,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防止污闪事故,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防止垮坝及水淹厂房事故,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防止全厂停电事故和防止交通事故。这些对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五)《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简介

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自1993111日起执行。该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电网逐步走向依法管理的重要步骤。该条例分总则、调度系统、调度计划、调度规则、调度指令、并网与调度、罚则、附则共八章33条。颁发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明确电网调度(即指电网调度机构),为执行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国家调度机构,跨省和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五级管理。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只有当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调度指令规定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与设备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指令的执行或撤消。若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上级电网电力行政主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但在未作出答复前,调度系统的值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指令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条例也规定,对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不如实反映不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行为之一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简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国务院1987915日发布的,旨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条例共35条,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的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应该依法行事。条例规定,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的;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电力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第十天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违反规定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示志物,危  、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不得在水力发电水库内或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m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不准向电力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m区域放风筝,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擅自攀登杆塔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线及安装广播喇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起锚,在杆塔和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在杆塔作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等有害化学物品,在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示牌,电力主管部门对不遵守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罚款,有的可以强行拆除之,造成损失应责令赔偿。对违反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简介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是电力部根据国家19822月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案例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1957年部颁《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锅炉部分)》修订并更名后,于1985年颁发的。该规程旨在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  ,适用于不小于3.82Mpa39kg/cm2)过热蒸汽压力的式蒸汽锅炉(包括锅炉管道附件)。该规程对金属材料的监督、受压元件的焊接、安全阀起座压力整定、锅炉应设仪表附件、锅炉监督等都作了技术性。该规程对有关安装、运行、检修和改造亦作了原则规定。这一切是基于锅炉承压元件多,运行条件,事故机率高,事故后果严重,为确保电力工业锅炉安全运行而制定的。

(八)《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简介

199511月电力部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它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而制定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设总则、安全施工职责、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安全检查、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奖惩、附则共十二章127条,自199611日起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经理是企业案例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把《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九)《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简介

199511月电力部颁发《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简称《规定》),它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企业转换机制的需要,切实保证安全发供电和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规定》分总则、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制、规程制度、教育培训、例行工作、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反措计划、安措计划)、安全监察、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考核与奖惩共十章71条,自199611日起执行。《规定》是电力部颁发的重要法规之一,它涵盖了发电、供电企业有关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必须认真学习,落实措施,严格执行。

(十)《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简介

199511月电力部颁发《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它是为了加强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部有关规程规定而制定的。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简称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部及各网、省公司(局)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主管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和归口管理。多经企业的行政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责,党、工、团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本规定分总则、责任制、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日常管理工作、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与卫生、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奖惩共十一章50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自199611日起执行。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简介

《电力法》于199512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641日起施行。在我国电业史上,《电力法》是我国最高立法机构颁布的第一部电力基本大法,在电力法规体系的建立上具有奠基意义。《电力法》把多年来电力工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已经成熟的方针、政策全部作了法律形式的表述。《电力法》在总则中写明:“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少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电力工业部必须先行,从而确定了电力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这是具有突破性的。《电力法》体现我国正在走上依法办电、依法管电、依法用电的法制道路,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并对违反《电力法》的行为也明确了法律责任。《电力法》设总则、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101日起施行,与《电力法》有关的刑法条款有以下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四、正确运行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

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法规对安全生产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全体电业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  的安全、优质、经济目标就一定能达到。安全监察人员更应掌握和带头贯彻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首先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就会被职工理解,并自觉执行,规章制度才有权威性。有了规章制度还要定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以提高规章制度的准确性。其次,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应正确实施教育与奖惩相结合。有了规章制度还必须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教育,并与奖惩相结合,目的是提高教育收效,保障安全生产,使职工懂得如何正确地作业,才能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第三,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做好事故调查。事故发生之后,应按《调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要依据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弄清事故原因,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在事故调查中要防止两种情况,一是不保护现场、收集证据,造成缺乏足够语气进行分析,凭推测、证言定案;另一种是怕承担责任而不认真调查(包括专门调查与已无责任的材料,甚至改动现场、毁灭证据、作伪证等),导致事实不清或歪曲,使已付出的血的代价不能取得应有的教训。调查应端正思想,认真取证,掌握取证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规则》应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六种方法取证。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极大,也是电力企业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基础。电力生产和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三类六种事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组织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实行目标管理。电力企业安全目标管理实行“三级控制”。

电力安全生产应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相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通过这两个体系的有效运转和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安全生产指导原则是安全生产实践经验教训的结晶,安全生产管理原理是管理理论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运用,在安全生产中,应注意遵循和应用这些指导原则和管理原理。

依靠社会主义法制搞好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之一,要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电力法》是电力工业法制建设的里程碑。《电力法》的颁布,为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今后制定电力法规、部门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提供了可以遵循和必须遵循的依据。

   

1.结合实际阐述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2.怎样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试述全国,网、省局(公司),企业、车间、班组的电力安全生产目标。

4.试述对安全目标管理理论及其作用的认识。

5.试述电力安全保证体系的主要任务。

6.电力安全工作指导原则有哪些,并作简要解释。

7.试述电力安全工作管理有哪些原理,并作简要解释。

8.试述法制与电力安全生产的关系。

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几个分册?各分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0.试述《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及事故调查的主要程序。

11.试述《电力调度管理条例》对电力安全生产的作用。

1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3.试述《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性。

14.试述《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颁行时间。

15.试述《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颁行时间。

16.试述《电力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17.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总结自己对抓好安全生产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