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评价项目 | 标准分 | 查证方法 | 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 | 实得分 | 备注 |
1.4 | 配电网 | 240 | | | | |
1.4.0.1 |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 | 30 | | | | |
(1)中压分区配电网是否有明确的供电范围,相互不应交错重叠;每个分区是否有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 | 10 | 现场检查,查阅图纸资料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根据变电站布点、负荷密度和城市功能区划分 |
(2)低压分区配电网是否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低压架空线路不穿越10kV线路分段开关和联络开关、不跨越街区供电 | 10 | 现场检查,查阅图纸资料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1.4.0.1条不得分 | | 以每台变压器为单元划分 |
(3)有无事故处理管理规定;有无事故抢修组织和有效的联系办法;是否备有事故抢修用品(物质、器材、工具等) | 10 | 查阅规定文本,抢修组织图表和联系办法,检查事故抢修备品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
1.4.0.2 | 多路电源用户或装有自备发电装置用户是否备案并采取防反送电措施 | 20 | 现场检查用户,查阅图纸资料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加扣1.4条50%,直至1.4条不得分 | | 包括高低压供电用户 |
1.4.0.3 | 凡能产生谐波电源使系统电压或电流波形崎变的用电设备(如整流设备、电弧炉、电气化铁道、交流弧焊机等)是否采取措施限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到允许值范围 | 10 | 现场检查用户,查阅测试记录、资料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加扣1.4条20% | | 包括高低压供电用户 |
1.4.0.4 | 配电线路 | 60 | | | | |
(1)各条线路绝缘子爬距是否符合相应地段污秽等级要求 | 10 | 对照污秽等级分布图检查绝缘子爬距。城市配电网5条以下抽查3条,50条以上抽查5%;郊县区随机抽查 | 任一条线路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网、省局确定抽查范围 |
(2)是否按规定周期检查导线连接器及线夹 | 10 | 查阅检查记录检查范围同1.4.0.4条(1) | 发现一处有问题扣20%;存在严重问题1.4.0.4条不得分 | | |
(3)各级运行单位有无做好防外力破坏与安全用电的宣传工作计划安排并组织落实 | 20 | 查阅计划安排文本及完成进度 | 无计划或不落实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1.4.0.4条不得分 | | |
(4)线路杆塔标志有无统一规定,做到齐全、正确、醒目。 1)采用双重编号:线路名称及杆塔编号; 2)同杆并架或临近平行或交叉线路应用标帜、色标或其它方法加以区别,能明确区分每条线路在杆塔上的具体部位或位置; 3)必要的相序色标和防护标志 | 20 | 查阅设备标志管理规定文本。被抽查变电站出线第一基杆全数检查;城市配电网抽查市中心区、闹市区20~30基杆塔;郊县区随机抽查 | 任一基杆塔不符合规定不得分;无管理规定或存在严重问题1.4.0.4条不得分 | | |
1.4.0.5 | 配电变压器台及柱上断路器 | 50 | | | | |
(1)柱上变压器台距地面高度是否大于2.5m;落地式变压器台是否设有牢固的、安全净距离及高度均满足要求的围栏 | 5 | 现场检查。城市配电网抽查市中心区、闹市区10~20个变台及5~10个柱上断路器;郊区县随机抽查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加扣1.4.0.5条50% | | 网、省局确定抽查范围 |
(2)变压器台有无线路名称和编号标志;是否装有醒目的“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柱上断路器调度名称和编号是否齐全 | 5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加扣1.4.0.5条50% | | |
(3)变压器油温、油色、油面是否正常 | 5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加倍扣分 | | |
(4)变压器台高低压侧是否按规定装设避雷器,接地线连接是否符合规定 | 5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加倍扣分 | | |
(5)柱上断路器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 5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加倍扣分 | | |
(6)导线各铜铝接头是否采用了铜铝过渡措施 | 5 | 现场检查,查阅检漏记录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加倍扣分 | | |
(7)变压器、柱上油断路器有无严重油污或滴油现象;柱上SF6断路器检漏周期是否符合厂家规定 | 5 | 现场检查,查阅检漏记录 | 任一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加倍扣分 | | |
(8)运行单位是否具有下列资料、记录: 变压器台帐; 变压器预试报告; 避雷器、柱上断路器轮换记录、试验报告; 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负荷记录 | 5 | 查阅有关资 料、记录 | 缺少一种资料、记录或每一种资料、记录不完整不得分 | | |
(9)上条所指各项试验和运行技术参数的测量是否均按规定的项目和周期进行,并全部处于合格范围内 | 10 | 查阅有关资料、记录 | 任一项试验或运行技术参数的测量未按规定进行或试验结果、运行技术参数超出合格范围不得分 | | |
1.4.0.6 | 小区配电站 | 70 | 以每个小区配电站为单位查评 | 综合评价时取平均分为实得分 | | |
(1)倒闸操作是否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检修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 10 | 查阅运行日志及“两票”。城市配电网抽查5~10个配电站 | “两票”中发现一处错误不得分;凡发现一次操作或工作未执行“两票”加扣1.4.0.6条50% | | |
(2)检修维护人员是否定期进行设备巡视检查 | 5 | 查阅巡视检查制度文本及巡视检查记录 | 无制度或未严格进行定期巡视检查不得分 | | |
(3)是否按周期对一次设备(变压器、断路器、电力电缆、避雷器等)及接地装置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主要试验项目是否超标 | 5 | 查阅试验报告、检修记录 | 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或检修、主要试验项目超标不得分;应退出而未退出运行1.4.0.6条不得分 | | |
(4)是否按周期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校验 | 5 | 查阅继电保护装置校验报告 | 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或校验项目不全不得分 | | |
(5)变压器是否存在重要缺陷,充油设备有无滴油现象 | 10 | 现扬检查,查阅变压器台帐、缺陷记录 | 任一台存在重要缺陷或滴油现象不得分;有严重缺陷1.4.0.6条不得分 | | |
(6)变压器的油温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测量负荷电流 | 10 | 查阅测试记录,现场检查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加倍扣分 | | |
(7)开关、刀闸触头及配电装置各部位固定接头是否有发热征象 | 5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处发热征象不得分;发热超过规定1.4.0.6条不得分 | | |
(8)配电装置(配电室)是否有小动物进入的可能 | 5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1.4.0.6条不得分 | | |
(9)安全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定期检查试验 | 5 | 现场检查、查阅试验报告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
(10)配电站有无名称或编号标志;配电站设备的编号、标志及其它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项目见1.1.2.9条 | 10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严重问题1.4.0.6条不得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