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第二章 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第二章  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第一节概况

第二节《调规》的重点内容及事故的正确定性

陈其祥

 

第一节     

一、修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背景

二、修订《调规》的指导思想

三、编写中贯彻的几个原则

一、修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背景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调规》)在建国初期就已制定,到1995年已先后修订过6次。这本规程,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电能质量、对用户少送电(热)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对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也都有具体的要求。建国以来的实践,说明这部《调规》,不仅是事故认定、调查和统计报告的强制性规程,而且对企业进行安全教育,抓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反事故斗争等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原执行的《调规》,是1985年颁发的,随着近10年电力工业的发展,电网容量不断扩大,大机组越来越多,以及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转换机制的形势发展,原《调规》中有些条文已不要适应,故有必要进行修订。

199311月,电力部在宜昌召开的全国电力安监处长会议上,对《调规》的修订进行的专门讨论,并委托华东电管局成立编写小组。电力部的领导对《调规》的修订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写小组综合全国电力企业的意见后进行修编。

电力部对修编这本《调规》非常重视,因为它关系到电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导向性很强,不同于一般技术规程。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广泛听取了全国电力行业有关方面的意见,前后改稿6次,最后经电力部的正、副四位部长圈阅签批,使新编的《调规》达到宽严适度,科学合理,切合实际,适应电力工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调规》编写组为准备修改计算机用《填报手册》,也先后开过5次会议,按部领导要求,同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商讨后取得一致看法,共用一本《填报手册》,以便更紧密配合协作。

二、修订《调规》的指导思想

通过对全国电力行业的调查,各网、省局都肯定了1985年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反事故斗争起了积极作用,是具有全行业的性质和范围,并属于强制执行的带指令性的行业标准,由于需归口检查、统计电力生产过程中的事故,故修订后,仍沿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这个名称。但这次修订后的“生产”,是指广义的生产领域,包括所有电力的生产运行、检修的全部工作以及基本建设和多经企业的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事故,都要执行本规程的分类、调查和统计、报告的规定。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极大,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在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下,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发供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更好地为用户服务。这次修订《调规》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大机组增加和电网发展的实际情况,突出保人身、保电网,保重大设备的思想,有利于严肃分析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和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三、编写中贯彻的几个原则

1.体现贯彻《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关于事故的界定以及人身伤亡、火灾、交通事故,均执行国务院和劳动部、公安部的规定并与之相统一,因不给职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造成事故,后果严重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贯彻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的原则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不仅在生产上找原因,而且有“有限追溯”权,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合理追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各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要求他们提出改进方案、措施,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3.体现了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

这是为了适应我国已逐步形成大机组、高参数、新技术、高自动化水平的大电网、大电站的新特点。既要用增强法制观念不放松任何疏忽人身安全的问题,又经防止硬拼设备。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不是所有大机组一跳闸就算事故,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4.体现了电力行业对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

对除了人身和经济损失事故外,还规定了供电质量降低和机组故障停机等原因造成事故的有关条款,对安全可靠供电有严格的规定,并实行考核。

5.贯彻了安全管理与电力可靠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要求做到数据共享,相辅相成,相互协作,共同提高。

6.贯彻了统一标准,分级考试的原则

事故的界定与标准,实行统一;但在考核方面,电力部只考核对社会构成重大影响的、对生产力发展构成重大损失的、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成重大损失的6种事故。即;人身死亡、重大火灾、大面积停电、电网瓦解、电厂垮坝、主设备严重损坏。其他电网、省局自行考核。

 

第二节  《调规》的重点内容及事故的正确定性

一、对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二、关于人身事故

三、关于保电网和保主设备的问题

四、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检修,需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的问题

五、引入了“有限追溯”的原则

六、关于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七、关于经济损失事故

八、关于人员误操作事故

九、新增加了某些发供电主要设备损坏到一定程度就要定为事故的规定

十、关于主要发供电设备检修延期问题

十一、关于配电事故

十二、对于老旧小设备不定为事故问题

十三、关于发生事故的领导责任

十四、关于安全记录

十五、关于安全考核

十六、计算机用《填报手册》

《调规》的重点内容有以下16个方面。

一、对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事故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按责任划分有一种,一是发、供电单位有责任的;二是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单位有责任的;三是不可抗拒的外力破坏和超过设计的标准的自然灾害。

现《调规》中取消了原《调规》的“考核事故”与“非考核事故”(或称统计事故)两类。凡设备故障严重到一定程度都定为“事故”。故原《调规》的“非考核事故”中的一部分,现明确要定为“事故”,如没有造成后果的误操作、检修延期、新设备事故等,并要查明原因和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原“非考核事故”中余下来的一部分,现称为“一类障碍”,避免与“事故”混淆。如没有构成事故的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等。这样,现《调规》中的“事故”加“一类障碍”,基本上包含了可靠性统计中的“非计划停运”部分;也基本上等于原《调规》中“考核事故”与“非考核事故”之和。对事故的界定,作这样的划分,也有利于国务院各专业部门之间的横向比较。

二、关于人身事故

在事故的定性和标准上,如死亡、重伤、轻伤等,原则上均执行劳动部的规定。如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定为死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称为重大死亡事故。不再执行死亡1人即定为重大事故的规定。这绝不是对安全工作降低要求,仅是不按照原规程定为重大事故而已。但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是不允许在电力生产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如果发生,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并取消“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的称号,故各个电力生产企业,仍要为实现死亡事故为“0”的目标而努力。

因此,现《调规》有以下一些规定:

凡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都要进行调查、统计、报告和考核。这里所指所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系指发、供电、基建、调度等企业中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直接从事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因此,范围比较广,既包括本地区,也包括到外地区,既包括电力系统内,也包括到电力系统外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

对职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其中属于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要定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凡不是在劳动过程中或者擅自离开了劳动场所,如游泳、钓鱼、打猎、干私活等造成的人身伤记,不定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根据电力部的解释)。

对企业职工在非电力生产区域,如食堂、幼儿园、医务室、俱乐部等从事非电力征税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不定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根据电力部的解释)。

电力部门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了人身伤  。此项工作不论是在电力系统内还是在电力系统外,均要列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统计,并对其主管单位进行考核。

对非本单位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要定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所谓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系指在对外来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的双方安全责任;本单位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含应设监护人时是否起到作用);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负有责任的伤及承包单位人员的事故。

对企业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执行公安部和劳动部的规定。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分为5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没有责任。现《调规》规定,凡职工在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应定为电力生产事故。如:线路工人外出作业,发生了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不公是白天或晚间,均应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文体活动,组织或外出开会等,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于不是直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无论责任归属,均由企业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报告统计,不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以上是《调规》中对人身事故规定的几个重点。

三、关于保电网和保主设备的问题

为了贯彻保电网和保主设备的原则,现《调规》作了若干新的规定。在这方面,以往由于硬撑、硬拼设备,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现在,基于大电网已逐步形成,有一定的备用容量,为体现保主设备的思想,故《调规》中规定了新投产的100MW及以上的大机组,在批准的期限内(一般以12年为限)因计算机控制的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发生非人为过失的误动作跳闸后,在规定的若干小时内恢复运行,可不定为事故,不再是一跳机就算事故。这主要是由于这类装置使用初期,误动作比较多,为鼓励发电厂安装使用并尽快完善化而作出这样规定的。在机组跳闸后,给运行单位一个恰当的时间,以查明重要保护动作的原因,消除引起动作的缺陷,并按照运行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恢复机组运行。如规定600MW及以上机组6h300600MW以下机组3h100300MW以上机组2h恢复并网可不算事故。但如果机组确有故障,引起保护正确动作的非计划停运,不属于本条文规定范围。

本条所指计算机控制,是指应用各种类型计算机以实现闭环控制功能者;大机组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是指锅炉的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相当于FSSS系统)和汽轮机的自动监控装置。当上述控制保护发讯动作,将切断锅炉主燃实(MFT)停炉停机。

四、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检修,需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的问题

现《调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所谓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节日检修和公用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设备,促使运行人员及早发现设备缺陷,并使电网有准备地调整负荷。因此必须坚持设备在停运前6h提出申请。如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时,应立即停运。有些单位,为了避免算事故,把小缺陷拖成大缺陷,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电网调度在接到非计划检修的申请后,应根据电力系统的情况及时进行安排,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文要求通知重要用户,使用户设备在不受损坏的情况下,将负荷减下来,使损失减到最小。如果系统备用充足,不限电就能安排非计划检修,调度应及早安排,不受6h的限制,避免拖长异常运行时间,加重设备的损坏。如果调度在6h内安排负荷减下来确有困难,也可以超过6h进行安排。由于发供电单位或电网调度的错误做法而造成扩大损失,要追究有闪人员责任。

因此,在对待提前6h的申请,《调规》规定得是很辩证的,现在对这一条,有些单位执行不够严肃,往往发生先停设备后报请调度补批非计划检修而逃避算事故。也有些单位,设备已发生故障,报请由调度批准“设备调停”,掩盖非计划检修来消除缺陷。

五、引入了“有限追溯”的原则

这个问题,在正文中没有写出,但在“释义”中有三处作了充分表述(即1.54.6.36.2.1条)凡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涉及到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时,均要合理进行事故责任追溯,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同时促使生产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有“有限追朔”的内容并逐步过渡到在经济活动中运用法律的手段(包括经济合同)处理问题。由于引入了“有限追溯”的原则,故取消了原《调规》中规定的一年为期的新设备事故,相应改为“有限追溯”期。

“有限追溯”期,是一个适当的合理的,能促进包括发、供电单位在内的各有关方面负担起安全责任的期限,一般以合同保证期为限,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的,则以设备投产后两年为限;若合同保证期超过两年的,则在两年以外发生的事故,仍可根据合同进行责任追溯,但也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若在“有限追溯”期内,新投产的发、供电设备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则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均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六、关于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现《调规》为了和国务院以及劳动部、公安部的规定相统一,变动较大。

特大(特别重大)事故,根据1989329日国务院第34号令和劳动部有关条文解释,定为电力征税中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并增加大面积停电和部认定的其它特大事故。不再执行原《调规》规定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和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即称为特大事故的规定。

重大事故是将原《调规》中的特大和重大事故合并考虑并作了修订。主要是将原《调规》中一些影响和损失都较小的重大事故作了调整。如过去电厂不分容量大小,凡构成全厂停电的都要算重大事故。现调整为整机容量达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3000MW以下,装机容量达100MW的发电厂(包括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指定的电厂)一次事故使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才定为重大事故;另外把直接经济损失提高到150万元或修复时间超过30天才定为重大事故,不再执行原《调规》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万元或修复时间不超过20天的规定。对主要发供电设备的损坏,在容量上也作了调整,要25MW及以上的汽轮发电机组及31.5MVA及以上的变压器,220kV及以上的输电线路、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才定为重大事故。对变电所全停构成重大事故的范围地相应作了调整。

上述150万元及30天的制定依据是:主要考虑如果一台31.5MVA的主变压器中度损坏,150万元是可以修复的;一台300MW的发电机组少量线棒损坏是可以在30天内修复的。故这是评价设备严重损坏程度的两项重要指标,不能改变。

对电力征税中发生了构成公安部规定的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及交通事故,一方面要按公安部的规定上报地方有关部门,但是否统计为电力生产的特大或重大事故,按本《调规》执行。因为公安部现行规定的特大火灾和特大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标准,不同于国务院的规定,故我们对地方政府执行公安部的,在电力系统内执行本《调规》的规定,使之统一起来。

七、关于经济损失事故

现《调规》对经济损失事故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即: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者;由于生油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者;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均要认定为事故。

这里需要掌握的是:本条所指的设备损坏,应包括检修中发现的人为过失造成检修中发生的设备损坏。但不包括未投入生产使用的设备以及正常磨损、绝缘老化和使用寿命正常终结的设备。所谓“未投入生产使用的设备”,仅指存放在仓库内的备用设备;如果在检修、安装中造成的设备损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应定为生产事故。如果损坏的设备已不能修复,并且已经淘汰,无法按重置同类型设备计算损失费用,则其经济损失金额按淘汰前计算。

电气设备如高压断路器发生爆炸,由于电弧起火,引燃绝缘物和绝缘油,弧不并引起相邻的断路器和表盘等损坏,在电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筑物,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

八、关于人员误操作事故

现《调规》有了更高的要求。原规定对电气设备误操作事故,没有后果的,是不考核的。现规定:凡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不考虑有无后果,均定为事故并进行考核。这是因为这些事故,全是人员责任造成的,都是可以避免的,无丝毫客观原因,因此必须从严要求。

九、新增加了某些发供电主要设备损坏到一定程度就要定为事故的规定

现《调规》对这个规定,是不考虑在运行中或检修中发生或发现的,也不考虑是否转为检修,或有无其它后果,只是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设备,一经发生或发现损坏,都要定为事故。如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线棒或铁芯损坏;120kVA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改部件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以及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设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失。

十、关于主要发供电设备检修延期问题

现《调规》规定:主要发供电设备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即构成检修延期。如果在计划检修中发现了新的重要缺陷,可以申请计划检修改期,不再按原《调规》称检修延期。但检修改期的申请必须按《调规》的规定执行,并只允许一次,如改期后仍不能完成,就构成“检修延期”,则不论是否对电网限电或对用户少送电,均要定事故。由于天气突然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而经调度批准的检修改期,不属计划检修延期。

此外,本《调规》中还新规定了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则不论是否造成后果,是否对用户延误送电或造成电网限电,均要定后事故。

十一、关于配电事故

现《调规》规定,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包括用户专用线)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以定为配电事故。但是必须是发电厂或供电局的变电站直接通向用户变电站或高压开关室的线路(包括电缆)。原《调规》对这类事故定为送电线路事故。现考虑到电网日益扩大,用户直配线增多,再都定为输电线路事故就不尽合理了,同时也可与可靠性统计协调一致,故定为配电事故。但只限于35kV及以下直配线,个别时区的66kV直配线,如果其供电性质类同于35kV直配线,则发生故障后也可定为配电事故时。但110kV的直配线,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线路所供的用户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较大,用电的安全要求也较高,对线路的维护工作具有更严格的要求,当此类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应定为输电线路事故。如果安装在发电厂或变电站内的35kV(含66kV)断路器等电气设备发生事故,则应定为发电厂的电气事故或变电事故。

十二、对于老旧小设备不定为事故问题

现《调规》作了新的规定及调整。对老旧小发电机组和起次要作用的输变电设备,如使用期30年以上的25MW及以下发电机组,31.5kVA及以下变压器和担负次要任务的35kV输电线路,经主管局批准后,这些设备发电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不定为事故。这主要是考虑,这些设备已接近淘汰时期,不值得再花费较我的资金去进行改造以提高其安全性。

十三、关于发生事故的领导责任

本《调规》中重申了凡属责任事故,均应认真追究责任。除根据事故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追究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外,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有关领导责任:

1)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3)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5)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6)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

7)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十四、关于安全记录

对原《调规》反映较多的是发生了事故,“板子”只打发供电企业并中断安全记录,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够合理的。199311月份在宜昌召开的全国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上,曾提出建立两个安全记录的设想,即:一个“无事故安全记录”,一个“无本单位责任事故安全纪录”。19945月在锦州召开的全国安全监察处长会议讨论中,多数认为这样做难以执行,容易造成纠缠在是否属本的责任事故上。故最后修编定稿时,仍采用一个记录,即“无事故安全记录”。发生了事故,需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但对下列事故不中断安全记录:人身轻伤、配电事故,新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在有限追溯期内确无本单位责任的一般事故(若合同保证期超过两年,则在两年外发生的事故,无本单位责任,也应中断安全记录)。无法防止的外力破坏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在这方面,规程的条款中得很具体,如发供电设备因暴风、覆冰、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一般事故,才可不中断安全记录,但是如果发生了污闪和雷击事故,不能笼统定为自然灾害,要逐个具体分析,如果有防污和防雷工作做得不足之处,就应认定为有人员责任的设备事故并中断安全记录。

对于安全记录,《调规》中还有一条重要规定,即当发生了重大或特大设备事故,则不论原因与责任所属,均应中断本单位的安全记录,并应根据原因追查有关单位责任。当发生的非电力生产的特大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按公安部、劳动部的规定上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以处罩,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关于安全考核

现《调规》中只对安全考核的项目和计算公式做出规定,便于执行安全目标管理、找差距和进行评比交流。现《调规》中不提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以便于分级考核。具体的考核指标与办法,可因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现《调规》在安全考核指标方面:发电厂8项,供电局8项,集中检修单位5项,网调、省调8项,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安装4项,网、省电力公司3项。并引入了部分可靠性指标,如:全厂发电机组等效可用系数、10kV供电可靠性等。

十六、计算机用《填报手册》

现《调规》在计算机用《填报手册》方面,作了较大的修订。根据部领导的要求,与电力可靠性中心商定,合用一本《填报手册》,并重新进行了软件的开发。如在新的统计、报告方面,把原《调规》中计算机用的“设备事故卡片”和用手填写的单张设备《事故报告》合并起来,成为一张《设备事故报告》,并输入计算机。发生了一般设备事故,只填一张《设备事故报告》;发生了特大、重大事故和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以及人身死亡、重伤等事故,才需要再增加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