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三项规定

文本框: 第二篇  严格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一章  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三项规定

第一节三项规定修订的背景及指导思想

第二节执行好《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第三节严格履行《电力安全监察规程》

第四节加强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陈其祥

 

第一节  三项规定修订的背景及指导思想

一、修订的背景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

三、三项规定相互间的关系

一、修订的背景

电力工业部在安全生产上要求从1996年起贯彻执行的三项规定,指的是:《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及《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19807月,电力工业部在粉碎“四人帮”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会议上,由当时任电力部副部长的李鹏同志领导制订了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安全管理的几项规定》(以下称《规定》)。共有6章。在这个《规定》中,重新提出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并阐明了建立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设置安全监察机构,明确安全监察人员的职权,规定要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及实行安全奖励等。这个《规定》,对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空前浩劫之后,拨乱反正,使安全工作重新恢复并走向正规,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个《规定》内容过于简单。

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从1987年开始,又着手修订并于19883月,正式颁发了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共有13章。这个《条例》比较全面阐述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各项要求,是水利电力部在安全生产方面颁发的第一个带法制性的文件。该《条例》除保留了原《规定》的内容外,增加了安全生产的总目标、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以及现代化安全管理等内容,一直执行到1995年。

在这7年中,电力生产的形势有了很大的改变,特别是电力工业体制的改革和企业转换机制的需要,原《条例》又显得不相适应,必须再次修订。因此,从1994年开始,由电力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为主,组织专人生产进行修订,前后经过5次改稿,2次全国范围内安监处长的讨论,最后经部领导批准颁发了电力工业部《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并从19961月起正式执行。因此,现在的《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是从1980年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几项规定》,到1988年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发展来的。

1991年原国家能源部曾颁发过一个《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规定》,在生产中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1993年电力工业部成立后,感到随着电力工业形势的发展,这个《规定》不完全符合电力生产的特点,个别条款不好操作,故从1994年起,与《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一起着手进行修订,经历过3次改稿,2次全国安监处长讨论,最后经批准成为现在的《电力安全监察规定》。

关于《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则是在1992年原国家能源部颁发的《加强承包和多经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几年的实践修改而成的。原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覆盖全部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现修改后内容更趋充实完整。

以上就是这三项规定修订的历史背景。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

1993年以前,原国家能源部曾先后颁发了能源部第一号、第二号安全生产指令,指导全国能源工业的安全生产工作。1003年,电力工业部成立后,因这两个“指令”是原先与煤炭行业合在一起执行的,不完全体现电力生产的特点,故在19941月,由电力工业部正式颁发了《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共十条,简称“十条决定定”。这“十条决定”,是电力工业部成立后关于安全工作的第一个系统的、全面的指令性文件,是我国电力工业几十年来的经验总结。它既包括了过去几年来一再强调的原能源部第一、第二号安全生产指令的要求,也总结了电力工业部成立以来抓安全工作的经验。因此,在研究修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等文件时,部领导就是明确指出,修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等文件,都必须以“十条决定”为依据,要完全体现“十条决定”的精神与原则,应该是“十条决定”的具体化。

由于这“十条决定”是适用于整个电力工业行业,不论生产、基建、科研、设计、修造、多经等企事业单位均要执行,因此,原设想修订《关于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时,拟将“生产”两字解释为广义的生产,包括生产、基建、多经等均适用。但经过多次修订和协商,考虑到各有不同的特点,并不到一起,因而就决定分开写,最后一起统稿,力求内容、文字结构、要求均统一。这样就形成了在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决定》的统帅下,产生了《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基本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三个规定,再加上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安全监察规定》和《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就形成了电力工业部1996年中在安全生产上颁发的5个重要《规定》。这5个《规定》,是安全生产纲领性的文件,是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指导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必须认真贯彻。

以上就是修订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三、三项规定相互间的关系

《电力安全监察体系》主要内容是讲建立安全监察机制和强化安全监察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适用于电力生产建设及其主管部门;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主要内容是讲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两大方面的工作。也可以说是包括了安全工作的全部内容,但仅适用于电力生产及其主管部门。另外,《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有关安全监察的机构设置、职责、职权等章节内容,均是根据《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来制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则是侧重点不同。因此,这些章节内容,在这两个规定中是必须要重复,这是正常的。关于《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则与《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是平行的,同样均要服从于《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二节  执行好《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一、对总则的理解

二、安全目标

三、安全责任制

四、规章制度

五、教育培训

六、例行安全工作

七、认真执行“反措”、“安措”计划

八、安全监察

九、加强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十、考核与奖惩

一、对总则的理解

重点阐述了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制订的目的及指导思想

制订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转换机制的需要。其指导思想是健全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从而有效地保障安全发供电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2.关于“领导核心”的提出

《规定》中提出了要“落实以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的“核心”两字,是在1993年电力部的领导讲话中提出的。原先的提法是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这当然是正确的。但现强调“核心”,就是要体会领导集体的作用以及核心领导的作用,而不是以某一个人为主。这样的提法,就和党中央的提法相一致,而不能发生岐义。

3.关于“围绕统一部署”的提法

《规定》中正面提出了“党、工、团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工作”。没有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语句。这是电力工业部根据电业的特点提出来的。主要是考虑到“齐抓共管”这四个字,从科学分析来看,不一定很确切,意思是反映得很清楚的,就是对安全工作大家都有责任,都要管。但不能你也抓,我也抓,抓得不一致,各家都下指示,造成政策多门。应该是有个统一的部署,统一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各自按照分工的范围,按照各个系统来抓,这样才能发挥好各方面的各级性。因此,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统一的、有序的抓,围绕统一的部署来开展。

二、安全目标

重点规定了各级的安全目标,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便于实施检查。

1.总体的安全目标

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对全国电力行业的总体安全目标是防止发生三类六种事故。防止发生的三类事故是:

1)对社会构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对生产力发展构成重大损失的事故;

3)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成重大损失的事故。

防止发生的六种事故是:

1)人身死亡;

2)重大火灾;

3)大面积停电;

4)电网瓦解;

5)电厂垮坝;

6)主设备严重损坏。

这三类六种事故是相互对应的。这个总体目标,也贯彻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之中。

2.网、省电力公司的安全目标

这个安全目标管理是根据全国各网、省电力公司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共有三条:

1)不发一特别重大事故;

2)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事故;

3)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这个安全目标,与《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对网、省电力公司的安全考核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3.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目标

这个安全目标,包括对车间(工区)和班组的安全目标,是电力工业部在多次全国安全生产会议上提出来的。为了考虑绝大多数发、供电企业通过努力均能实现这个安全目标,故在要求上分了两个档次,也就是说不是高不可攀,而是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即:

发、供电企业要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但不许发生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各种事故率均要符合要求;

车间(工区)要控制障碍和轻伤,但不许发生重伤和一般事故;

班组要控制异常和未遂,不许发生障碍和轻伤。

这样的层层严格要求,才能真正实现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工区)、车间(工区)保全局(厂)的安全目标。

4.长周期安全无事故记录

这是每个企业的安全奋斗目标。《规定》中提出了对不同装机容量的火力、水力发电厂及不同主变压器容量的供电局,要求每年实现百日无事故记录的数目,以激励人人关心安全,开展安全竞赛。并要求把安全目标与考核结合起来,层层分解,落到基层每个岗位。

三、安全责任制

重点是明确安全职责和领导人员的到位标准。

1.安全职责

1988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中,对领导干部的安全职责,只是从熟悉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系统设备作了规定,不具体,不易操作与执行。现在作了较大修改,提出了全方位、全员的要求。即: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个岗位,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都要制定明确的安全职责。这里讲的“各级领导”,包括网、省电力公司、局(厂)、车间(工区)以及各个职能科室的领导;“各个部门”,是包括生产、基建、财务、材料、劳资、人事、党群等积上职能部门;“各个岗位”,是指运行、检修、试验、安装、调试等各个生产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安全职责。

这个安全职责,不同于岗位责任制,要重点突出安全的内容与要求,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各方面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因此,不能用岗位责任制来代替各级领导、各个部门的安全职责。

2.安全生产的到位标准

本章对各级行政正职及行政副职提出了实现安全生产的到位标准。这是根据电力部《关于安全工作决定》中对领导干部要求的具体化。部的“十条决定”中,对各级行政正职的要求是;对安全生产要:全面负责、统筹协调、亲自过问重大问题这16个字。现在就具体化为各级行政正职8条到位标准和各级行政副职6条到位标准。这些条款,内容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强,易于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四、规章制度

重点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规章制度的执行

网、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电力生产企业在执行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或降低安全水平。

2.规程制度的建立

各电力生产企业和各级调度部门,应根据上级颁发的法规、典型技术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制造说明,编订本单位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主、辅设备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专业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调度部门应制定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本部门总工程师审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系统内执行。

3.规程制度的修订

现场规程制度在执行一个阶段后,均要进行修订。凡上级颁发新的规程、设备系统变动、反事故技术措施等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衣时对运行、检修、调度等现场规程的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上级规定及现场实际的部分,要进行修订;对年度复查不需修订的规程,也应有“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现场规程,宜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重印。

4.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各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即:工作票、操作票)、“三制”(即:交接班、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生产最基本的制度。现在电力生产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人员误操作、对外停电等事故,很多与不认真执行“两票、三制”有直接关系。因此,规定了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五、教育培训

主要有以下三项要求:

1.三级安全教育

新进厂(局)的生产人员,包括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厂(局)、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的入厂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现场。

2.岗位培训

这是根据《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要求提出的。凡新上岗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均要按规定学习现场规程制度,并经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的步骤,达到独立工作。对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要经过仿真机的培训。在岗的生产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离开运行岗位一个月及以上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这就比《安规》中规定的“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恢复工作”的要求要严格得多。

3.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对网、省电力公司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长、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2)网、省电力公司对各发、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正副厂(局)长、正副总工程师、正副安监科(处长),生产处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3)发、供电企业及调度部门,对车间(工区)正副主任、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以及运行、检修、试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应记入培训档案,并与工资奖励挂钩。

六、例行安全工作

重点规定了以下六项内容:

1.班前班后会

电力工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在班组,开好班前、班后会,又是班组工作的基础。因此,必须在每天的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的运行方式或检修工作的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好安全措施,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在每天的班后会(收工)上,总结讲评当班工作的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和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作好记录。

2.安全日活动

检修班每周一次,运行班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围绕安全工作,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作好记录,切忌形式主义。车间(工区)领导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3.安全分析会

网、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电力生产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在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安全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供领导决策。

4.安全监察及安全网例会

网、省电力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察例会;电力生产企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使三级安全网络正常运作。

5.安全检查

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每年春季和秋季,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查思想、查规程制度、查设备隐患、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等。并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

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是建国以来在电力生产中总结出的一项重要经验,已经形成制度,但不能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突出性的检查活动,来代替春季或秋季安全大检查。

6.安全简报

网、省电力公司和各电力生产企业都应每月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反馈事故信息,落实防范措施,编写安全简报,发到基层班组供学习等使用。

七、认真执行“反措”、“安措”计划

重点讲了“反措”、“安措”计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两个问题:

1.“反措”、“安措”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保保护措施计划(简称“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是把安全生产纳入科学管理轨道的重要手段。每个电力生产企业,都应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的更新改造和大修工程计划时,同时编制年度的“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

年度的“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年度的“安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安全监察部门为主,有关专业部门参加编制,其内容重点包括有关防止人身伤亡的对策,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治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防止职业病等措施。

“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所需的资金,电力生产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其中:“安措”计划所需的资金,必须每年从更新改造的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安全监察部门掌握,专款专用。

现在有些电力生产企业,用单项的“反措”和“安措”项目,来代替年度的“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这是一种误解,应按照电力工业部的规定执行。

2.“反措”、“安措”计划的监督实施

年度的“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经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监督,检查“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衣时向分管生产的领导汇报。电力生产企业的有关领导和车间(工区)主任,应定期检查“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采取一切措施,优先保证这两项计划的全面完成。

八、安全监察

重点对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1.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

1)网、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安全监察规定》,设置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安全监察工作,并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网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成员人数,应根据完成监察任务的需要确定,但一般不少于7人;发电厂、供电局安全监察机构的成员人数,应按职工总数的3‰~5‰配备,但不得少于3人;网、省公司的电力调度机构,应设专职案例监察工程师;发电总厂所属发电厂,供电分局,县供电局,也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的主要车间(工区)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的安全监察人员,车间、班组的安全员,组成基层的三级安全网。

2)网、省电力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由网、省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厂、供电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应由企业的行政正职主管。这是考虑到网、省公司电力事业的发展,电力企业改革的要求,改革、发展的工作多,一把手工作繁忙,能够按照前述的到位标准,真正做到位,应该说就基本上尽到了安全方面的责任,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可以委托一位行政副职,作为安全方面的主管。但是,对于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厂(局)长来说,既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也就应该直接领导安全监察机构,责无旁贷。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省电力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受网电力公司和电力工业部及国家电力公司安全机构的领导。

3)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经上级单位资质审查批准;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务,应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2.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安监人员有13项职责,实质上就是安全监察的主要任务。

1)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批示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及厂内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4)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做好事故统计报告的归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上报。

5)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6)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7)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8)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与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9)组织开展三级安全网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监督作用。

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应坚持从有“入网证”生产厂购置上述物品的原则。

11)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

12)对所属单位安全指标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3)参加安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工艺、新安全装备、新材料的鉴定;并在电力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加和完善保证安全的技术手段。

3.安全监察人员的职权

安监人员共有5项职权,这是赋予安全监察人员在正常监察活动中的权力,有些是带强制性的。

1)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3)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象、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和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5)有权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和有关领导,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上述安监机构及其人员的13项职责和5项职权,都是根据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制定的,因而两者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在提法上各有所侧重。

九、加强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重点是对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及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

1.建立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各个电力生产企业都应建立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严禁承包单位再行转包。这里所讲的承包方,主要是指的非本单位领导的集体企业,但也包括各发、供电单位自己领导的集体企业。凡是发生了与电力征税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均要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

2.严格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承包电力生产企业发包的工程时,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正式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2)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安全施工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3)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

3.发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流,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引起人身伤亡以及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好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4)落实合同中规定的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6)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预留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

4.承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五点:

1)工程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措施;对复杂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执行。

2)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进入电业生产区域内施工,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对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3)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规定并不能过检验周期。

4)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符合现场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对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5)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章作业,应接受发包单位的经济处罚。

5.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各电力生产企业均应建立临时工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雇用审批手续,建立有关档案;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学习与考试,持证或配带胸卡上岗;临时工分散到车间(工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电力企业班组负责人的领导,在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上,应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禁止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若须参加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职工领导或监护下进行。对临时工在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要执行部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

6.严禁车间(工区)班组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

各电力生产企业的车间(工区)、班组,应是生产型,不能是生产经营型,严禁对外发包工程和承包工程,包括搞劳务输出。电力生产企业的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作,不准搞第二职业。

十、考核与奖惩

重点是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

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各网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均应根据重奖重罚的原则,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征税奖惩制度。使奖惩与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在奖金的分配上对安全责任大、贡献大的实行倾斜政策;对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重奖;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予以重罚。把每年实现安全目标和发生事故的情况作为确定分配的一项重要依据。

2.安全奖励

1)网、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其奖金来源为应付工资。安全生产奖分:安全目标奖(长周期奖)、特殊贡献奖、千项操作无差错奖等。

2)网电力公司至少每两年一次、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形式,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个,由电力部或国家电力公司授予特殊奖和荣誉称号。

3)各项安全奖的发放,应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反对弄虚作假。对隐瞒事故,一经发现,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

3.事故罚款

1)死亡事故罚款35万元/人。

2)对重伤和设备事故的罚款标准,由网、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3)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构成事故的责任者以及严重未遂事故责任者的罚款标准,由各电力生产企业自行制定。

4)一年内重复发生性质严重的同类事故,加倍罚款。

5)事故罚款不得列入成本。上级主管单位对上交的事故罚款,应向事故单位返回50%70%,用于改善安全条件或安全表彰奖励。

4.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安全工作不到位,且整改不力者,应追究责任。

 

第三节  严格履行《电力安全监察规程》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及指导思想

二、安全监察体系和保证体系密切配合问题

三、对设置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的理解

四、安全监察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五、安全监察机构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六、正确履行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的职能

七、执行任务的纪律

八、工资、待遇

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安全监察规定》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机构及人员、职责、职权及附则。“总则”的主要内容是:制定的目的、依据和指导思想;“机构及人员”一章主要规定了安全监察机构设备,和机构与人员的基本条件以及有关审核、资质认证等规定;“职责”一章主要是从整体上规定了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应承担的职责;“职权”一章主要是从整体上规定了赋予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所必需的职权;“附则”主要规定了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的纪律要求,包括违反纪律的处理,规定了安全监察人员应享受的待遇等。

在这五章中,“机构和人员”、“职责”、“职权”这三章的内容基本上与《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内容是相一致的。但在这里重点更突出,更加体现了安全监察机制的作用,在有些方面,赋予了新的精神。因此,由于内容基本相同,为避免重复,就不再逐章讲解。现着重说明在执行中需要重点理解的几个问题。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及指导思想

本规定的制度,主要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根据电力工业的特点和规律制定的。其指导思想是建立完整的安全监察体系,强化安全监察职能,保证安全监察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安全监察机构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为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完全进行监察。这里着重强调了一个是“全过程”、一个是“人身和设备”。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理解是:从规则、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到生产运行、检修等各个阶段,都要实行有效的安全监察。对“人身和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理解是:着重强调了电力企业的安全监察,既要监察人身安全包括劳动卫生、作业环境,又要监察发、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力安全监察体制,是我国数十年来在安全生产中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必须坚持。

二、安全监察体系和保证体系密切配合问题

规定中明确指出“安全监察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并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这主要是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安全监察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都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是不能分割的;其二是这两个体系是密切配合,是独立存在的,不能相互混淆。因为各自履行的任务是不同的。安全保证体系,主要是要形成以行政正职是第一安全责任者为核心的、各副职、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工区)、各专业,一直到每个班组、每个岗位、每个职工,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级控制、分级把关,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协调配合,加强职工的思想和业务教育,加强奖惩,形成一个自下而上的保证安全生产的体系,也即是要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监察体系,主要是要按照电力生产的特点,根据国务院批准电力工业对安全监察的职能,建立完整的安全监察系统,对有关生产设备、设施和各项作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监察。要按照国家、部、网、省电力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程等对企业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督,并监督各项防范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制止各种违章作业。在履行监督工作中,带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三级安全网络要正常运作。所以,这两个体系既有密切配合的一面,又不能相互替代,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现在有的企业,凡是安全工作,都交安全监察部门去做,认为安全监察部门应是“包打天下”,这实质上就是职责不清,混淆了两个体系的不同作用,不利于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三、对设置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的理解

规定中明确指出:“电力行业应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监察体系”,并“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这是强化安全监察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所谓“自下而上”,即是网、省电力公司、部直属或归口管理的生产性质的公司、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包括发电分厂、供电分局、县供电局,均要有安全监察机构;所谓“独立”这是完全中特别强调的,主要含义是这个机构不能附属或附设于其他职能部门,从而增加了领导层次,而必须独立设置,按规定接受行政正职或由行政正职委托的副职主管,并直接向他们报告工作,以加强安全监察的力度。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网公司所属省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接受网公司和部及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

四、安全监察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1.安全监察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为了加强安全监察的职能,正确履行安全监察的任务,对机构设置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1)对机构定员编制,人员配备数量,因已在《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作出具体规定,这里不再重复,但突出强调安全监察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与生产、基建的任务相适应;并且专业搭配要合理,分工要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2)为了有利于工作开展,安全监察机构必须配备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需的装备,如计算机、照相机、录音、录像、摄像、监察车辆、通讯工具等。

3)对安全监察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由下级单位填写《安全监察机构资质申报表》及《安全监察人员登记表》,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以后每四年复审一次。发现安全监察机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时,上级单位有权随时撤消对其资质的认可,并限期整改,重新申报。

4)对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变更,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2.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由于安全监察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不仅涉及到各个专业技术、生产管理知识,而且还需要有较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和组织工作能力。因此,对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素质作了明确规定。

1)网、省电力公司的安全监察人员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发、供电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职称;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基建专业知识,有3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4)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等。

5)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察工作的强度。

6)安全监察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部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部发放一类证书,并在部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由网、省公司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网、省公司发放二类证书,并在网、省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

五、安全监察机构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本规定“职责”这一章中,明确提出“安全检查机构是本单位的安全监察归口部门”,也就是说要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含义是:网、省公司的安全监察部门,对全公司的安全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即对发、供电企业,既有安全监察职能,又有安全管理职能,而对基本建设、农电、修造、多经企业,不是直接管理,主要执行安全监察职能和归口统计职能,使网、省公司在安全方面实行一口统一对外,也可使得网省公司的第一安全责任者容易了解整个企业的全部情况,全面对安全负责。各个发玫和供电局也是这样,对本单位的人身和设备,有行使安全监察的职能和安全管理的职能;而对农电、用电、多经企业等,不是直接管理,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各该部门去做,主要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和归口统计职能,做到在安全方面一个口对外。因此,要求各有关部门应该接受这种归口管理,如有关安全和事故的信息,安全的统计报表,有关安全的会议和文件,都应通知或送达归口部门。

六、正确履行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的职能

现在不再按原国家能源部的规定,提出下级安全监察机构是上级的派出(驻)机构。实践证明是很难真正做到。关键是要形成强有力的自下而上的安全监察体系,实现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强调要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提出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调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制度。这个体系,是以国家监察为主体、专业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政治思想工作和经济处罚相结合来实行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看,“监察”是含有政府的职能。但是电力工业等一些特殊行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从50年代起,就实行了安全生产监察制度,根据1993年国务院批准电力工业部“三定方案”中安全监察和职能,故现仍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制度,在电力系统内部建立了一个安全监察系统。但是,一个企业,不能自己监察自己。因此,规定中明确提出,本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即:网、省电力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代表网、省电力公司的安全监察部门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对此不应有别的理解。

另外,对“监察”两字要有个政策的理解。“监察”和“监督”有相同含义的一面。我们从事的安全工作,百分之百的是企业行为。我们要消灭六大事故,都是企业的事。在六在事故中,发生了人身伤亡,地方劳动部门要管,发生了火灾事故,地方公安部门要管,要执行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规定,但是如果发生了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等事故,地方上无专门机构管,只有我们电力行业内部管,要在内部自下而上实行安全监察制度。所以,我们进行的工作都是保证企业安全,没有代表政府,全部是企业行为。这一点必须明确。

七、执行任务的纪律

安全监察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察任务时,必须按规定配带“安监”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安全监察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察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工资、待遇

安全监察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奖励,应与本企业生产技术专业人员同等待遇,并按现场生产人员的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节  加强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总则

二、责任制

三、管理机构

四、规章制度

五、日常管理工作

六、教育和培训

七、现场安全与卫生

八、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九、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十、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十一、奖惩

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在从事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工作中的安全。从近几年的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全国电业生产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有50%以上发生在多种经营企业。因此,加强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显得十分必要。本规定共分11章,现着重说明每一章的重点内容及精神。

一、总则

本章着重阐明了制定的目的、依据、安全生产目标及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与企业安全监察的关系。

1)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五无”。即: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2)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在部及网、省公司的领导下,由网、省公司的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多种处经营处等)负责,同时要接近网、省公司的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处等)的监察,并产行统一归口管理。

3)多经企业的行政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党、工、团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监察活动。

二、责任制

本章主要是强调多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专门工种、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多经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明确规定了5条主要职责;多经企业中的分管领导,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2)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不称安全监察人员)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有一定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知识和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明确规定了6条主要职责及3条主要行使的职权。安全管理人员属生产人员,享受同级技术人员的待遇。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使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搞好安全工作。

3)多经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要对国家和企业的财产及人民生命安全负责,明确了必须遵章守纪的6项要求。

三、管理机构

重点是规定各多经企业要结合各自的规模及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因为多经企业的安全机构,不具备安全监察的职能,只有行使安全管理的职能,故不称安全监察机构。

1)电力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多种经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因其下设若干个分公司或子公司,故相应规定了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所属分支企业的安全工作。

2)从事电力生产、建设、建筑安装的多经企业,其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100人以上的应专职安全员,不足100人的设兼职安全员;车间(队)根据任务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使多经企业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网络,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四、规章制度

重点是多经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电力部、网、省局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与健康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制度。

1)从事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多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部、网、省局颁发的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对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2)从事非电力行业的多经企业,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应执行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本企业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凡事均有章可循。

五、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是讲经常性的安全例行工作。

1)网、省公司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应每年召开多种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布置安全工作;并定期组织多经企业的安全自查、互查活动,不断提高多经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2)各多经企业要组织好“三会一活动”。即: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班组安全活动。明确要求,不流于形式。

3)各多经企业,每年要制定以“五无”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公布实施。

4)多经企业每年上半年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与考试,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隐患,并订立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因素。年末发动职工搞一次自下而上的安全总结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六、教育和培训

重点是规定了对各类人员的学习与考试

1)多经企业的主要领导及安全管理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考试由该多经企业的主办单位负责。

2)多经企业的专、兼职安全员,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及全体职工,每年应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与考试,考试由该多经企业负责。

3)新招收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学习紧急救护法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要求建立安全档案。

5)多经企业雇用的时时工、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工作。

七、现场安全与卫生

重点是对生产作业现场及作业环境与安全工器具等的要求。

1)生产现场应环境整洁、道路畅通、采光充足、通风良好,电气、机械装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2)针对不同的生产情况,做好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漏、防粉尘、防触电、防窒息、防塌方、防高处坠落等安全措施。

3)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遵守现场纪律。

4)多经企业要为职工配齐符合规定要求的个人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使用情况。

5)安全用具、安全防护设施、起重设备、手持电动工器具、电气设备等的使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八、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重点是对多经企业管理的小电厂及电力设备在安全管理上的要求。

1)多经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小火电、小水电及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同自己主业的发、供电设备一样,其运行、检修、试验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程、制度;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针,使其具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条件。

2)多经企业利用各种形式自建的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检验、调度、生产运行等,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部有关安全及工业卫生和环境保证的要求。安全防护设备、卫生设施必须同设备一次投产使用。

3)多经企业管理的电力设备,可参照主业“双达标”的要求,搞好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和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

九、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重点是对多经企业作为承包方或发包方时,在安全管理上提出的规定。

1)多经企业作为承包方时,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不论是承包电业系统内的工作还是承包电力系统外的工作,都应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在承包电力系统内主业的电力生产和建设任务时,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

2)多经企业作为发包方时,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资质,和与所承包工作相适应的实际能力及安全保证体系。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多经企业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十、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重点是规定多经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部的规定,搞好的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并按时向多经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安监部门上报统计报告,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1)多经企业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两人以上重伤事故,重大火灾及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主办单位,同时以最快方式报告网、省公司多经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日期报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2)调查事故应经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做好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和向职工公布事故发生的类别、原因、责任及防范措施。

3)多经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构成电力生产事故时,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并对其主办单位进行考核;构成的其他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奖惩

重点是对奖惩提出了规定。

1)各多经企业都应有明确的安全奖惩制度,实行重奖重罚、奖惩分明。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项使用。

2)对为实现安全目标,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应根据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