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职责”的落实
陈玉基
第一节电力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
第二节“三级控制”的安全责任
第三节完善安全机制,使安全生产提到更高水平
第一节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
一、“人人有责”,“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人人执行
二、千方百计保证电力生产
三、严肃对待事故,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四、通过“三级控制”,实现安全目标
为了保证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做好各方面的安全工作。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工作有任何一点疏漏,都可能成为引发事故的根源,这就是每次开电话会、安全工作会时,部领导反复强调必须认真落实电力生产安全责任制的原因。《电力法》第19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包括四层含义。
一、“人人有责”,“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人人执行
必须有组织地制订出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在电力生产中按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去行动、去尽责,才能保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责任重于泰山”要求从思想上解决“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的认识问题,这是第一层含义。下面的说法和表现是错误的:
(1)安全工作是安监处(科)的事,我是管生产的,只管技术。这是部门“安全职责”不明确、不落实的表现。
(2)我是基建处长,只管进度,不管安全,安全问题找安监处长去解决。这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安全职责”不到位的典型例子。
(3)发生事故后,车间的专业工程师或专责技术员不写事故报告,推给安监部门写;反事故措施也要安监部门负责。这是“安全职责”未订好。
(4)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必备的防护设施,安全工器具等要更新、添购、计划、财务部门以“未列入计划”、“无此项专款”为由不支付;有些单位管生产的领导也不支持、不批准,没有调配资金解决问题。以上的说法和表现违背了电力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和要求,违背了“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和“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在基层电力企业,甚至省局(公司)一级,电力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个概念和要求并不是每个干部和群众都充分认识清楚的。例如每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都会强调“要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电力部领导也多次讲清了“不要等到了出了事故再花大钱”,要在“预防为主”上下功夫,包括“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上的投入”等等。但是有些领导在发生死人事故后就是认不清死亡事故与自己未落实这一“安全职责”有关。电力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要求每个人的“安全职责”都必须到位。对领导者来说,首先要履行教育责任,要宣传干部、群众,教育广大职工,履行“责任重于泰山”的电力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1994年的一次电话会上,史大桢部长就电力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讲得相当明确。他说,从各级领导,安监机构,各个部门,直到车间、班组和一线工人,必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把关,分兵把守,机筑起一座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只有这样,电力安全生产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江泽民总书记在1986年上海消防工作会议上作的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讲话中,讲的第一个问题――“隐患险于明火”的含义,指的恰恰是要像看见明火(或火灾)人人自觉去灭火那样来认识事故的根源――隐患,它比明火还危险,更要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来。这样是部发[1996]115号文“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责任重于泰山》讲话的通知”中要求主管安全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安监部门,要认真领会讲话精神的原因。有些单位的领导贯彻115号文时,没有结合实际和体会去宣传、教育干部群众,提高对“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认识,失去了一次宣传教育的好机会。
各级安监工程师,特别是局、厂领导,经过培训学习,要充分认识解决好电力生产“人人有责”这个认识和实践问题有极端重要意义,这个问题解决好了,才能使安全生产的两个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察体系有效地运作起来。
二、千方百计保证电力生产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第二层含义是要千方百计保证电力生产。人民日报“大地月刊”曾宣传了1996年电力部评出的部分电力案例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安监人员千方百计保证电力生产的事迹和经验,归纳起来就是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必须做到有效运作,监察体系必须严格执法。
1.关于保证体系做到有效运作必须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1)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的观点。为了保证电力生产,无论是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还是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其目的都是为一线工人服务的,为一线实现安全发供电服务的。树立这个服务以点后,要起好“保证作用”就必须千方百计、尽心尽力去服务。例如党组织在电力安全生产中要起到思想教育的保证作用,就要抓住职工中重复发生事故的原因,针对杜绝违章事故重复发生没有信心的错误思想去进行思想教育,直到本单位干部群众不再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现象,直到人人都落实自己的“安全职责”仍坚持不懈地进行“安全第一”宣传教育,这样的教育保证作用就是有效的;如果出了事才抓一辄子教育,又只停留在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口号式”的说教水平上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又比如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科技部门的安全技术保证使用,除了做好技术管理,技术改造,治理隐患等常规工作外,还必须认真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中要求尽快提高安全技术含量的工作及贯彻20项反事故措施的要求。成熟的先进安全技术,例如对电气热故障进行检测的红外热电视,防止电气误操作的防误闭锁装置、防止锅炉大面积爆管的炉管泄漏监控技术……等,在电力生产中及时采用,可起到超前预防事故的保证作用;如果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仍然只靠工人的腿勤、耳勤、眼勤、手勤,对大型机组而言,是不可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在电力生产中为了安全、为了经济运行进行技术改造投入资金是最值得的,这是为一线工人的安全、为企业效益服务的。安全技术保证体系要起好这个作用。
(2)各部门“安全职责”必须到位。思想教育、技术培训,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以及开展安全岗位竞赛,执行奖罚办法等都是为一线安全生产服务的,都要求人、财、物来为一线工人操作运行、维护检修服务;这牵涉到许多部门,各部门服务的关键是该部门领导(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完全到位。
在讲“人人有责”时举的不给添购安全工器具的钱的例子就是部门“安全职责”不到位的表现;可以设想绝缘手套该更新而不换新,继续使用就有触电的危险;花2万多元医务室即可添购紧急救护箱,在现场施行心肺复苏急救之后,有急救箱,护磅医院过程是安全的,无急救箱,护送过程仍徒手急救本可救活的工人就可能失去了机会。因此部门的“安全职责”必须制订明确,全而而且必须到位。在防止电气事故工作中,湖北、黑龙江、江苏、山西、广东等省十多个省局已积极推广红外热电视或防误闭锁装置;贵州省局整体配置了急救条发到基层电力企业,这些做法落实了电话会强调的采用安全新技术,提高安全技术含量的要求,许多单位的各级领导“安全职责”是到位的,但仍然有的省在这方面贯彻不得力。
(3)抓安全工作必须过问效果。各级电力企业领导抓安全必须过问效果: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要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和问题阐述清楚,提出行动要求,干部职工才能迅速有效地行动;执行上级文件的“规定”和“决定”,要制订实施细则,工人才能有效地操作和执行;各级领导针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决策,采取了措施……,这些都是为企业取得最大效益服务的,因此布置之后,要紧跟着抓典型,要及时发现执行中的问题,要通过检查、纠正、完善措施办法促成所抓的安全工作产出最大效果来。这是安全生产好单位领导的做法;但从全国看,仍有不少单位领导,只知在文件在批“阅”,只会布置工作,对于干部群众执行没有?做得怎样?一概不过问;到了发生事故后才又紧张起来,又检讨一遍,这种状况不能使两个体系有效运作起来,因为领导的“安全职责”没有真正到位。领导抓安全工作过问效果,并做到奖罚分明,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这才是真正的到位。吉林白山电业局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结了本单位和兄弟单位安全工作的经验,创立了“立体防护法”,由于第一责任人对“六面体”的保证使用和监察作用经济提要求,经常检查,做到状罚分明,及时兑现,而且以军事化形式贯彻到一线班组,“预防为主”的工作做得认真细微,两个体系有效运作,在安全生产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见《电力安全录相专辑》)。
2.关于安全监察体系做到严格执法必须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1)安监人员要承担重于泰山的电力安全生产监察、监督责任。各级安监机构内的安监人员,无论是负责人还是工程师,到了安监处(科),就意味着肩上挑起了重于泰山的安全监察、监督的责任;当保证体系未充分运作,工作有不足和漏洞,通过安监人员履行严格的监察,监督职责来及时发现并堵塞漏洞,避免事故发生。在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单位的三级安全网的安监人员要起到“平安保险”的作用,因此每个安监人员不仅要明确自己该监察、监督什么,还必须做到万无一失的监察到位。安监人员必须意识到自己这一重大的“安全职责”。
(2)安监人员要熟知法规、规程。安监人员依电力法等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对电力生产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监督,除个人品质就具备“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外,必须坚持学习,不断理解法规、规程的要求并熟练掌握规程内容,才可能在深入现场工地时随时随地发现违章现象和违章行为,作到严格监察、重公执法,才能在进行“新工种专项审查”和事故分析时,敏锐地用有关法规规程来对照,作出修改补充或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才能在审查反事故措施时,正确地核定有效的反措。
(3)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安监人员的工作。安监人员依法监察过程,包括事故发生前对“预防为”的安全工作的监察、监督,及事故后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同时执行监督;由于严格执法的原因,与违章违纪人员常发生矛盾,或对“安全职责”不落实的人和事要提醒、要批评,甚至下“整改通知单”等,都会遇到阻力!此时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支持安监处(科)的工作,要采纳监察中发现隐患后要求有关部门抓紧解决的建议,还要批准提高安全技术含量的资金投入的申请等等,总之要充分相信和依靠安监人员,给安监人员尽心尽责的机会。从全国看,有些单位的领导没有很好地支持安监人员的工作。例如事故要定性时,有些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是执行调规,而是出于“达标、创一流考虑”,甚至为了“挣到今年奖金”,错误地处理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错误的,部领导也批评“这是很危险的”。
电力安全生产要求两个体系有效运作,电业职工总结为“预防为主”、“超前预防”;江总书记概括为“防患胜于救灾”,这个“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第二层含义就是史部长要求全电力系统职工构筑起一座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的全部工作内容和要求。
三、严肃对待事故,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第三层含义是电力生产中一般事故后,必须严肃对待,查找和查清安全工作的不足及两个体系运作不充分的地方,采取改正措施,采取反事故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别要防止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江总书记对一些单位不重视安全工作,事故后又没有查清原因而走形式,对有的领导无动于衷、麻木不仁的表现进行批评后说“防止事故重演责任重于泰山”。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这几年部、网、省局两级领导越来越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指导,但违章仍然杜绝不了,违章造成的死亡继续发生,因此充分认清“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这第三层含义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史部长在1997年初电话会上要求出台国家电力公司的《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其出发点就是为了有利于杜绝事故重复发生。
四、通过“三级控制”,实现安全目标
电力法要求: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电力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上述三层责任如何落实呢?通过“三级控制”,实现安全目标,这是早已明确了的要求,实现安全目标是“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的第四层含义,因为只有全系统电力企业保证了安全生产可靠的供电,才能完成全国发电量计划,并为发展国民经济,为满足人们生活用电作好优质的服务。
第二节 “三级控制”的安全责任
一、“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责任
二、车间(工地)控制障碍和轻伤的安全责任
三、(局、公司)控制事故和重伤的安全责任
基层电力企业,发电厂、供电局、施工企业落实安全责任,部领导一再强调要通过“三级控制”的管理模式和目标管理形式来实现。这“三级控制”是:①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转化成障碍和轻伤(即安全目标,以下同);②车间(工地)控制障碍和轻伤,不转化成事故和重伤;③单位控制一般事故和重伤,不转化成重大事故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通过上述“三级控制”来实现省级电力公司的安全目标,实现国家电力公司的安全目标。
一、“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责任
这里说的“异常”是相对正常而言的。在设备刚投入时,材料、结构、强度均是合格的,阀门关闭是严密的,电气绝缘是合格的……一切都是正常的。经过一段运行时间后,由于高温、高压、亚临界甚至超临界的运行条件,高速汽流冲刷或腐蚀性介质冲蚀,多次调整或启停,温度应力的变化,外部气候变化的影响……导致电力设施和设备由正常状态变成不下,这就叫异常,这种变化是必然的,它是规律性。这里指的异常比专业规程中所称的异常含义更为广泛。在国外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由于有科学的包括在线监控技术在内的寿命管理手段,可以实现异常之前更换设备,做到无异常的安全生产;根据我国国情,部对班组的安全目标只要求发生了异常要如实看作是事故的隐患,要充分意识自己的责任就是及时发现它并控制它,不使其转化障碍。“未遂”即违章的行为发生了,但未造成损害的事实。目前全国范围看,违章行为仍不能杜绝。国外专家统计,约300次违章有10%会构成损害事故,其中又有1%的构成重大以上事故。国人违章造成事故的比率远高于这个数。违章行为是要杜绝的,有的单位采用控制违章的做法是不对的。准确地说,班组每个成员,必须遵章操作,做到次次操作无差错;遵章指挥,遵章作业是每个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1.班组实现“控制异常和未遂”的途径和办法
(1)首先必须弄清楚管辖范围的异常。班组的组长、班长。要依靠每一个成员懂得的知识和作出的努力弄清楚本班管辖范围的设备、系统,所使用的机械、工具等物件处于什么状态叫“异常”;如果异常表现只有班长懂得,组员不清楚或只由班长说了算,不是人人发挥主观能动性,是不全面的、是错误的。
(2)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异常。要通过加强运行班组的巡回检查、检修班的定期检查、大小修中的寿命管理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系统的异常;检查中不放过任何非正常的迹象;还要通过科学地分析运行实践、检修实践,掌握设备、装置由正常转变到异常时的时间规律;也要采用成熟的在线监控技术,并使之可靠地投入使用,对表计变化加强分析,一旦发了报警信号要及时处理。做到及时发现异常是实现“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前提,要做过细工作。
(3)必须做到安全控制异常。发现异常后任何人思想上不能麻痹大意,要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采取措施;任何拖延都是错误的。山西省局某厂的一台300MW机组和另一个厂的一台500MW机组,当运行人员发现异常后领导未组织力量及时控制,造成两台机组先后停运,大面积拉闸限电,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在及时控制时一定要采取完善的、周密的安全措施,有关领导必须到位指导;只靠发现者去单独处理,目前组织原则不许可和能力也难于实现安全控制(国外要求并做到了操作人员处理异常)。
2.车间(工地)必须抓好“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工作
(1)部领导要求“必须从班组控制异常抓起”。落实班组上述安全责任、只靠班长是不够的,部领导在电话会上多次要求各级领导抓安全工作,要“从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抓起”。具体要求是车间的领导、专职工程师、技术员有责任抓和帮助班组,厂(局、公司)领导和党组织、职能部门,工会也有责任和支持班组解决安全控制中的一切需要和所求。例如,专业(专职)工程师和技术员要帮助班组弄清业务范围内的异常;车间领导要检查开好班前会、班会后的质量和水平,要及时帮助提高开会的有效作用;厂部及管人、财、物的部门,要保证做好实现班组安全控制所需要的一切“服务”工作;工会,或行政领导要办班培训班长提高抓班组的安全工作的能力……。总之“抓”牵动着班组以上的各级领导和部门,‘“抓”是检验各级领导、各个部门、车间的“安全职责”是否到位的标尺’。只有抓好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工作,实现了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空喊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又不做实事的领导,要从学习中明确这一道理。
(2)发挥好每一级的把关作用。把好班组控制异常这一关,要靠全班成员的努力,要靠全车间范围内调动各种力量,由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必要时厂级(局、公司)可动用全厂有关部门力量去实现安全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工作。分级控制和层层把关要有机的结合和统一起来。它们不是分割的而是联系的,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任何把“三级控制”看作互不相干的概念和实践中自顾自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二、车间(工地)控制障碍和轻伤的安全责任
1.车间控制障碍的两项重要工作
(1)必须实现科学管理。车间不仅要管正常生产,还要管设备维护和大、小修(改革将把分散的检修转变到集中检修),因此车间一级必须结合专业制定正常生产中控制设备、系统发生障碍(不能连续生产、设备要停运)后不转化成事故的措施和办法;还要制定维护和检修设备保证质量的标准及达到标准的办法,以便检修完成后并网一次成功。从全国看,车间一级控制障碍的工作,许多单位还不清楚,还很少成熟的经验。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要认真加以解决。
1)非计划停运,抢修多次才能并网成功。设备因障碍非计划停运后,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1.2.3条,可在不算事故的时候内抢修;实践中,只对明显的破漏处加以处理,弄不清障碍的范围;启动后另一处又泄漏,再抢修,再启动,再抢修,超过了时限转成事故。
2)大修中漏查、漏换造成大修超期并网的事故。新调规2.3.2.6条的重大设备损坏的抢修及大修都有并网期限,并网期限前完成不算事故,超过期限算事故。但在30天期限的抢修或规定期限的大修中,各个专业该查的有的漏查,该更换的元件或部件未更换,启动后“因设备障碍”又停下来处理,超过了期限转成了事故。
以上两个问题出于同一原因:车间没有完整的设备管理台帐,没有科学分析和掌握设备从正常到障碍的规律,总之没有科学管理,未在科学指导下进行临修和大修,结果未实现一次成功地启动并网,甚至转成了事故。近年有不少这类例子。有的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后不是认真检查管理上的不足,意识不到在组织人力、使用干部,调动全车间各班组进行科学管理设备方面的缺点,没认识到科学管理即寿命管理,没有掌握设备由正常到障碍的规律,没有去及时控制、及时检修、更换故障设备。这是要尽快加以解决的问题。
(2)必须千方百计使保护装置正常投入运行。车间要对热工保护的可靠运行、对继电保护的正确动作负责。要从人员培训、设备的及时有效维护检修,虚心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等多方面来提高所有保护装置、保护系统的可靠性。兄弟单位解除保护装置发生事故的教训一定要认真吸取,才能减少障碍的发生,才能在发生异常或正常发出报警信号后加以及时控制而不转化成障碍和事故。近两年,许多大面积停电事故,均因设备有异常后或报警后,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才扩大成重大事故的;也有因热工保护装置锅炉保护等运行不正常,解除停用后发生事故的。因此车间一级一定要狠抓装置性违章的管理工作,抓从事保护工作的人员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培训和作风教育工作,才能使各种保护装置正常运行起到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才能有效地控制异常、障碍不转化成事故。
2.厂部要密切关注车间级“安全职责”的落实
从全国看,每年都发生各种违章事故,尽管部开了坐,发了通报、局和厂也把通报批下去要班组学习吸取教训,但为什么违章事故杜绝不了!车间一级是关键,要追究车间责任。车间一级要管设备安全,要合理组织人力去管好设备安全,因此不安全问题的解决关键是车间一级领导要认真负责称职才行。每个车间是个大专业,发生事故后,事故原因、责任、“反事故措施”均可在车间范围得到最完美的分析和解决;“安全职责”到位的车间,只要坚持“三不放过”,是一定可以依靠全车间力量来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但存在的问题恰恰是不认真、不负责、不下功夫,不总结经验和教训,因此厂部要抓各部门特别是要抓中层干部安全责任的落实,抓车间“安全职责”的落实,做到奖罚分明,才能充分调动车间级干部的积极性,这是实现车间(工地)控制障碍的重要环节。
三、(局、公司)控制事故和重伤的安全责任
1.厂(局、公司)落实安全责任要抓好的工作
(1)必须抓全厂(局、公司)“安全职责”的落实。厂领导要利用一切机会宣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要了解干部的“安全职责”落实好的典型,要发现一线安全责任了对生产有贡献的工人,做到及时表彰;对不负责任,特别是重复发生未遂、障碍、事故的车间要及时批评处理,促“安全职责”的落实。抓“安全职责”的落实是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到位的首要表现;不清楚本单位“安全职责”落实状况和存在问题的厂级领导,是本岗位安全职责不到位的反映,应及时加以改正。
(2)必须及时抓紧重大隐患的治理。要依靠总工程师负责的安全技术保证系统的工作,通过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及时了解设备重大隐患或可能发展成重大事故的薄弱环节(包括人的异常状况在内)及时决策处理,或组织力量及时治理。
(3)必须保证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对可靠性差的设备进行提高安全技术含量的改造,包括安全设施,先进的安全检测、监控技术的应用推广,都是一个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该考虑和必须落实(上级要求)的工作。
(4)严肃处理事故,吃一堑长一智。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本单位发生了一次一般事故后要清楚地意识到,单位内干部职工“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没有落实好,安全工作有漏洞,要小题大作,要清楚此时此刻自己重于泰山的责任就是动员本单位所有职工做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一切工作,只有这样的举动才可能控制一般事故转成大事故;“大事化小”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了达标,隐瞒事故是违反党性原则的,轻率处理了事,不敢锾工作中的不足(包括一些不称职的干部)是防止不了事故重复发生的。
2.省公司要奖励基层单位安全生产搞得好的责任人
部有《电力企业实现安全目标表彰办法》,今年又颁发了奖惩规定,给了省公司奖励各基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干部的政策依据。希望每年度的奖励,要成为激发更多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新的契机,因此在奖励的同时,一定要宣传他们“安全职责”如何落实的好经验,宣传干部如何尽心尽责做好称职的安全工作的具体事实,以扩大影响,使本省全电力系统能避免一般事故发展成重大事故。
第三节 完善安全机制,使安全生产提到更高水平
一、电力生产中两个安全体系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
二、要出台能充分调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积极性的奖罚制度
三、坚持依法管理,发挥法规的威严作用
四、通过安全性评价,使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上新水平
机制是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对人、财、物有效组织和调用的体系(机构)和制度。电力安全生产机制就是为了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目的(目标),经营者(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以法人为代表)根据电业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愿望,把他们按人、财、物有效利用(使用)原则组织起来,充分地、及时地、有效地发挥作用,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按以上的理解,完善机制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电力生产中两个安全体系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
电力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了“要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明确规定了“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充实安全监察人员,企业内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监察网”。如果在前三年“三项制定”改革中曾发生过削弱安全工作甚至解散安监机构的错误,那么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后在各省公司成为子公司后,为了完成1600多亿元国有电力资产的增值任务,实现电力工业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优质服务的宗旨和目的,两个体系不仅不能削弱、松驰,而且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所谓完善,当前情况不是指还要在组织机构上做文章,而是有了机构后,不论生产保证体系还是安监体系,所有部门、所有岗位、所有人员要做到安全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明确——并且自学自愿地尽心尽力去尽“安全职责”,只有做到这一步,才能实现安全目标,才能说这个机制的“机”是完善的、有效的、有生命力的。
二、要出台能充分调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积极性的奖罚制度
要使两个体系有效运行,密切配合,充分起到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一定要制订能充分激励职工和干部认真落实“安全职责”的奖罚办法或制度,并做到论功行赏,奖罚分明;还要根据执行结果,修改完善奖罚制度,使其真正起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
三、坚持依法管理,发挥法规的威严作用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指引下,国家和电力部(及其前身)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电力安全生产已有了比较完整的可依照执行的法规体系,即:《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共八个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共三部分几十个规程)等。
按法规指挥生产和进行操作是安全生产的最基本要求和最有力的保证。恰恰在遵章指挥,遵章操作上我国实现程度比外国人实现的程度差很远,所以事故多,事故的80%是违章造成的。因此依法管理,不仅是执法处理事故的问题,依法管理生产最首要的任务是干部职工要按章办事。完善的机制应包括有办法制止违章事故重复发生,有能力实现杜绝违章事故!这要求电力系统的干部职工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创造出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经验,创造出有效执行规定的办法,达到杜绝违章,保障安全的目的。
四、通过安全性评价,使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上新水平
一个单位的安全工作好坏,可通过评价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得出结论。安全性评价就是在一段时间内,集中一定的人力,对单位的设备状况环境状况及安全生产体系按标准一一查评,打分,得出优、良、可、差几种状况的结论,然后采取整改措施,实施整改的结果,可使一个单位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水平大大提高一步,有利于防止事故发生,有利于实现安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