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据| 三 | 实施作业 | 1.非工作需要的情况 下,单人留在作业 现场 | 1.1.除工作需要外,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得单独留在作业现场。
| 安规电气55条 安规电气第54.56条 安规电气第90条 |
| 2.工作负责人(监护 人)参与作业,违 反工作监护制度 | 2.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只有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但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 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可参加工作。 2.2.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
| 3.违反现场作业纪律 (说笑、打闹、喝 酒等) | 3.1.工作负责人须及时提醒和制止影响作业人员精力的言行。 3.2.工作负责人须注意观察工作班成员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必要时对作业人员进行 适当的调整。 3.3.严禁工作时间喝酒和在工作现场吸咽。 |
| 4.擅自变更现场安全 措施 | 4.1.特殊情况下(如开关同期调测等)需要变更安全措施时,需征得工作许可人的同意 |
| 5.钻越临时遮栏 | 5.1.临时遮栏的装设需在保证作业人员不能误入带电间隔的前提下,方便作业人员进出 现场和实施作业。5.2.严禁钻越临时遮栏和擅自移动临时遮栏。 |
6.工作不协调
| 6.1.几人同时进行工作时,需互相呼应,协同动作。 6.2.几人同时进行工作,又呼应困难时,应设专人指挥,并明确指挥方式。使用通讯工 具时需事先检查和试验良好。 |